2.
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4年11月10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339地號土地位於燈桿石壁 幹27-2R3B5461ED98西方,上有數個墳墓,其所有權及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惟現 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
9.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非共有人,應先通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
10.
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 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11.
無抵押權登記。地上權登記,拍定後不予塗銷。 六、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