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鑑定報告記載,本案建物多處牆壁龜裂及壁癌,內部維護情況較差。勘察時經現場詢問債權 人,本案建築物尚無顯著資訊顯示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推定為非自然死亡之建物;依外觀目視 尚難認定有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致不堪使用情況。本件拍賣標的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占有使 用狀況不明。
6.
本件為變賣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 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7.
本件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 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 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六、本件建物坐落臺南市下營區營中段456地號土地,占有法律關係不明,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請 求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又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 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9.
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