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別3拍賣標的842-5地號土地,位於門牌「屏東縣恆春鎮大光里大光 路25-1號」建物對面,依查封筆錄所載其上部分種植果樹,部分為雜草樹 木,且債權人陳報其上係種植荔枝樹,鑑價報告則表示係種植芒果樹,該 些地上之物皆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土地之使用權源不明。
3.
本件標別3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因有無約定分管契約不明,故拍定(承 受、應買、承買(購))後不點交。
7.
本件標別3拍賣土地,依內部政國家公園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係屬第二種一般管制區之鄉村建築用地。因係編為國家公 園區內之土地,其所有權之移轉有土地法第17條至20條規定適用,如承買 人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區投資之公司, 則需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之限制,請投標(承受、應 買、承買(購))人注意。
8.
本件標別3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之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 土地之使用權源不明,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需自行解決土地使 用關係,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注意。六、本件標別3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購)權。若共有 人之一到場投標且得標,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購)權。
9.
本件標別3 拍賣土地,其上作物之權利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1條所之 規定,則有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購)權,請投標(承受、應買、後 順位承買(購))人注意。
11.
本件於開標前,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縱已拍 定、承受、應買、承買(購),本院亦得撤銷,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 拍定人、承受人、應買人、承買(購)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請 注意。
12.
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司法事務官指定之。 另於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 賣,如已拍定、承受、承買(購),仍得於分配精算後撤銷,請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