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別2拍賣標的783地號土地,依查封筆錄記載暨所附照片、債權人陳 報及鑑價報告所示,其上有門牌為「屏東縣恆春鎮大光里大光路56之8號」 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及車庫,其他部分並有種植荔枝樹及不知名果樹和生 長雜草,該些地上之物皆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土地之使用權源不 明。
2.
本件標別2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因有無約定分管契約不明,故拍定(承 受、應買、承買(購))後不點交。
5.
本件標別2拍賣土地,依內部政國家公園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係屬第二種一般管制區之農業用地。因係編為國家公園區 內之土地,其所有權之移轉有土地法第17條至20條規定適用,如承買人為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區投資之公司,則需 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之限制,請投標(承受、應買、 承買(購))人注意。
6.
本件標別2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之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 土地之使用權源不明,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需自行解決土地使 用關係,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注意。六、本件標別2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購)權。若共有 人之一到場投標且得標,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購)權。
7.
本件標別2拍賣土地,其上建物之權利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 426-2條第1項之規定,則有優先承買(購)權,另其上作物之權利人如符合 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1條之規定,亦有優先承買(購)權,發生競合 時,應依成立時間之先後,定其優先承買(購)之順序,且皆優先於土地共 有人之優先承買(購)權,請投標(承受、應買、後順位承買(購))人注意。
8.
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司法事務官指定之。 另於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如已拍定、承受、承買(購),仍得於分配精算後撤銷,請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