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法院 115荒16576二

屏東縣恆春鎮大光段783地號

特拍 不點交 待拍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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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8/31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9/22 週二 上午 09: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8.5
保證金:
1.7
總坪數:
23.1
坪單價:
0.4萬/坪
持分地坪:
23.1 坪
總現值:
10.7 萬
拍後增值:
2.2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國家公園區
郭義德
郭義德
法拍專員
經紀業:雄信不動產
地 址:高雄市鼓山區裕誠路2196號1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屏東縣 恆春鎮 大光段 783地號,面積 10,977.5 m2,持分 1/144,8.5 萬
(國家公園區 )
拍賣紀錄 (5)
1拍,2026/6/30,總底價 16.5萬,保證金 3.3萬,坪單價 0.7萬/坪,流標
2拍,2026/7/21,總底價 13.2萬,保證金 2.7萬,坪單價 0.6萬/坪,流標
3拍,2026/8/11,總底價 10.6萬,保證金 2.2萬,坪單價 0.5萬/坪,流標
應買,2026/8/18~2026/11/17,總底價 10.6萬,保證金 2.2萬,坪單價 0.5萬/坪,停拍
停拍,2026/8/27,停拍
法院筆錄 (8)
1.
本件標別2拍賣標的783地號土地,依查封筆錄記載暨所附照片、債權人陳 報及鑑價報告所示,其上有門牌為「屏東縣恆春鎮大光里大光路56之8號」 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及車庫,其他部分並有種植荔枝樹及不知名果樹和生 長雜草,該些地上之物皆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土地之使用權源不 明。
2.
本件標別2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因有無約定分管契約不明,故拍定(承 受、應買、承買(購))後不點交。
3.
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4.
本件標別2拍賣土地,依內部政國家公園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係屬第二種一般管制區之農業用地。因係編為國家公園區 內之土地,其所有權之移轉有土地法第17條至20條規定適用,如承買人為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區投資之公司,則需 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之限制,請投標(承受、應買、 承買(購))人注意。
5.
本件標別2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之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 土地之使用權源不明,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需自行解決土地使 用關係,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注意。六、本件標別2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購)權。若共有 人之一到場投標且得標,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購)權。
6.
本件標別2拍賣土地,其上建物之權利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 426-2條第1項之規定,則有優先承買(購)權,另其上作物之權利人如符合 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1條之規定,亦有優先承買(購)權,發生競合 時,應依成立時間之先後,定其優先承買(購)之順序,且皆優先於土地共 有人之優先承買(購)權,請投標(承受、應買、後順位承買(購))人注意。
7.
本件於開標前,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縱已拍 定、承受、應買、承買(購),本院亦得撤銷,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 拍定人、承受人、應買人、承買(購)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請 注意。
8.
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司法事務官指定之。 另於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 賣,如已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仍得於分配精算後撤銷,請注 意。
土地增值 (1)
1.
屏東縣 恆春鎮 大光段 783地號
10,977.5 m2 × (1/144) × 1,400 元 - 8.5 萬元
= 2.2萬元
鄰近待拍
2026/9/23
1拍 不點交
8.7 坪 / 10 萬
2026/9/22
特拍 不點交
5.1 坪 / 16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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