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別1拍賣標的592-3地號土地,依查封筆錄之記載及所附照片所示, 其上有種植荔枝樹,並有一個廢棄之遊艇,債權人並陳報有生長雜草之情 形,該些地上之物皆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土地之使用權源不明。
3.
本件標別1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因有無約定分管契約不明,故拍定(承 受、應買、承買(購))後不點交。
7.
本件標別1拍賣土地,依內部政國家公園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係屬第二種一般管制區之農業用地。因係編為國家公園區 內之土地,其所有權之移轉有土地法第17條至20條規定適用,如承買人為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區投資之公司,則需 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之限制,請投標(承受、應買、 承買(購))人注意。
8.
本件標別1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之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 土地之使用權源不明,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需自行解決土地使 用關係,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注意。六、本件標別1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購)權。若共有 人之一到場投標且得標,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購)權。
9.
本件標別1 拍賣土地,其上作物之權利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1條之規 定,則有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購)權,請投標(承受、應買、後順 位承買(購))人注意。
11.
本件於開標前,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縱已拍 定、承受、應買、承買(購),本院亦得撤銷,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 拍定人、承受人、應買人、承買(購)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請 注意。
12.
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司法事務官指定之。 另於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 賣,如已拍定、承受、承買(購),仍得於分配精算後撤銷,請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