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別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現況部分為空地,部分有建物占用,部分為巷 道,拍定後不點交。
6.
本標別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餘標的物 不得拒絕應買。
7.
本標別土地為墾丁國家公園第二種一般管制區鄉村建築用地(丙) 六、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司法事務官指定之。 另於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如 已拍定,仍得於分配精算後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