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於民國115年4月2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 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本件
3.
956地號土地相鄰,土地上有一棟未見 門牌之建物,並有一間鐵皮搭蓋之棚架工寮,部分土地有種植果樹。又據鑑價 報告所載,本件土地均係位於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其上坐落建物門牌號碼 為桐竹路102號之未登記建物,該建物使用土地之權利關係不明,並有鋼鐵造棚 架,以及有種植芒果、芭樂等果樹。另本件土地形狀呈梯形、地勢平坦,臨約3 公尺寬之巷道,距離杉林區第2公墓約650公尺。惟實際使用情形、作物種植權 源及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 買權,惟因本件為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所共有之各筆 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 應注意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可能僅取得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 之標的,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剩餘部分。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 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9.
本件標的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 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 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 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 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10.
本件僅就土地拍賣,農作物不在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又本件土地上 之農作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1條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 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 意。
11.
本件僅就土地拍賣,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另建物 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 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12.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13.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 費用,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相關繳清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 理。
14.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