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於民國115年4月15日、115年5月28日查封時,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稱象寮巷44號有多數具有門牌之未保存登記建物,難以確認債 務人吳O雄所有之部分,地政人員稱162地號位於編號「月眉612」路燈之東北 側,現況種植芭樂樹,四周道路及鄰地果樹是否亦為162地號土地,需經鑑界確 認;又於民國115年5月28日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該地位於電線桿編 號「月美612」之東北側,現況為芭樂耕作使用,南北兩側有無包含道路需經鑑 界確認;又據鑑價報告所載,土地所臨街道寬度約4米、臨街面正面寬度約35 米,現況作農業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及農作物種植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
7.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 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 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 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 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 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六、本件僅就土地拍賣,其上之農作物不在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又本件 土地上之農作物收取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則就拍 賣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 標人注意。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及類別為非都市計畫內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惟投標 時是否變更,投標人應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