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 界稱,4162地號土地上上有一層樓建物,門牌為清水路公明巷44-1號、雜草, 又債權人代理人表示系爭土地為共有人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 查明。 六、本件僅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 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 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 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身分如係屬於第34條規定之私法人,請 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 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9.
4162地號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 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 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 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0.
4162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均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11.
本件土地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其上已提供興建農舍,該農舍 之所有權人對本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有優先承購權順序之爭議,應以實 體確定判決為準。
12.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3.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