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大安段1071之
5.
1084之37等地號現均為道 路;大安段1071之22及1083之1等地號均為前開道路之迴轉道,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6.
本件於核定拍賣條件時,據前案(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1964號)卷內花蓮縣光復鄉都 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土地使用分區記載均為「道路用地」,應買人請自行查明 注意。
10.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