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5年2月2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788地號上有建物數棟 (其中有門牌流東里流東119號)、其餘為雜林,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3.
本件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 定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4.
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5.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 點交。
12.
本件地上建物所有權人或基地所有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 2規定,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