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6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44 體認定,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 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 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 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又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
4.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 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 人均不得異議。 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土地上是否有建物、地上物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 拍定後本院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 意。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上開事由、面積增 無徵收、協議價購等情事迭有異動,實際情形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機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
5.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
6.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