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6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40 體認定,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 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 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 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又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
4.
本件不動產有設定抵押權,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或承受 六、本件拍賣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11款所稱之耕地,私法人除符正者,應認投標無效。又投標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 記之不利益,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審慎查證。 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土地上是否有建物、地上物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 拍定後本院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 意。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上開事由、面積增 無徵收、協議價購等情事迭有異動,實際情形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機
5.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
6.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