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現場查封土地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12地號土地座落門牌 號碼為宜蘭縣員山鄉隘界路51巷13號(即暫編233號)建物及部分空地,525地號土地為巷道。於 115年3月24日查封本件暫編233號建物,無人居住,一樓有簡易神明桌(有牌位),(前案查封 時屋內牆壁漏水及壁癌情形嚴重,且有嚴重漏水之情事)。本件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之情且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一 併承買,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5.
本標之基地所有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 有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6.
本件暫編233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 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 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經其他權利人請求拆屋還地,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 之危險。 六、本件暫編233號建物有一部座落宜蘭縣員山鄉隘界三段476地號土地上,使用權屬不明,恐 有受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