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拍賣債務人李國重部分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債務人李國良部分未設定他項權利。
5.
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甲種建築用地,經查目前無建物套繪登錄資料,惟若屬實施套繪前之舊有核照案件及未及登 載之合法建築物,仍應依規以現況事實認定。請應買人注意、查證並自 理,拍定後不得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6.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有臺中市大甲區和平路398巷3號房屋座落,另據估價 報告記載部分坐落建物,部分空地,無直接臨路,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 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7.
拍賣土地之地上物未一併估價拍賣部分,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 定人自理。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或有其他法定優先承買權者,有優 先承買權,請應買人自行查證並注意。拍賣土地之地上物所有人如主張就 拍賣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應於本件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提起訴訟確認, 並向本股陳報,則於優先承買權訴訟確定後,再依確定判決結果通知拍定 人、承受人或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款,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 承受人及優先承買權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