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5年1月28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33地號土地上有一鐵皮 工寮,其餘休耕中,未種植作物。34地號土地上有一鐵皮工寮,部分空地,部 分雜木林,其餘休耕中,未種植作物。36地號土地上有建物坐落(門牌:八卦村 八卦力68-15號),部分道路,其餘休耕中,未種植作物。
3.
上開土地上之鐵皮工寮、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 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7.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 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部分 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 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8.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 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 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9.
本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 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 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10.
本標土地屬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以具原住民身分者為限,投標時應將原 住民身分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內,否則投標無效。如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實, 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不得以此聲請撤銷拍定。
11.
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 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又 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