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年12月2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333地號土地為上為雜林、雜竹,無路可達;262地號土地上為雜林、雜竹及道路。惟實際情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地上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2.
據鑑價報告記載:262地號土地被八卦力聯絡道路穿過,為雜木林、雜木、雜草及雜竹叢生,333地號土地不臨路,無路可達,為雜木林、雜木、雜草及雜竹叢生。
3.
本件拍賣土地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4.
如土地有鑑界之需要,拍定後應逕洽地政機關申請,法院不代為處理,請投標人注意。
5.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7.
本件土地屬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以具原住民身分者為限,投標時應將原住民身分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內,否則投標無效。如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實,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不得以此聲請撤銷拍定。六、本件拍賣之土地:
8.
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9.
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
10.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