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4年12月1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22地號現為雜草、雜 樹,未臨路;另依鑑價報告記載,本案標的現況為雜樹林,無道路可通達,為 袋地,標的地上物權屬不明故不予鑑估等語;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所有之土 地,其上農作物及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本件 拍賣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實際情形如何,請 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不動產共分二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 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 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