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4年12月1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22地號現為雜草、雜 樹,未臨路;另依鑑價報告記載,本案標的現況為雜樹林,無道路可通達,為 袋地,標的地上物權屬不明故不予鑑估等語;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所有之土 地,其上農作物及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本件 拍賣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實際情形如何,請 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4.
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六、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 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 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 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許嗣後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