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4合149827甲

臺南市左鎮區內庄子段120-2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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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6/17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7/14 週二 上午 09: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80
保證金:
36
總坪數:
347.6
坪單價:
0.5萬/坪
持分地坪:
347.6 坪
總現值:
79.3 萬
拍後增值:
-100.7 萬
使用分區/類別: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林小姐
林小姐
法拍專員
經紀業:合縱連橫國際地產有限公司
地 址: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27-1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臺南市 左鎮區 內庄子段 120-2地號,面積 1,149 m2,持分 1/1,180 萬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法院筆錄 (6)
2.
民國114年12月1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20-2地號現為雜草、 雜樹,未臨路;另依鑑價報告記載,本案標的現況為雜樹林,無道路可通達, 為袋地,標的地上物權屬不明故不予鑑估等語;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所有之土 地,其上農作物及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本件 拍賣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實際情形如何,請 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不動產共分二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 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 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7.
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 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 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 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許嗣後補正)。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 行查明,審慎投標。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土地增值 (1)
1.
臺南市 左鎮區 內庄子段 120-2地號
1,149 m2 × (1/1) × 690 元 - 180 萬元
= -100.7萬元
鄰近待拍
2026/7/14
1拍 不點交
133.4 坪 / 70 萬
2026/7/7
2拍 不點交
238.2 坪 / 25.6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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