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665地號土地,已開闢做為公眾通行之北門路道路用地。
3.
本件拍賣標的666地號土地,其上有門牌屏東縣車城鄉福安村北門路
5.
17號數棟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上開地上建物皆不在本件拍賣範 圍,且占有土地之使用權源不明。
6.
因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有無約定分管契約不明,拍定(承受、應 買、承買(購))後不點交。
10.
本件本件拍賣標的66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係屬車城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91.3.
11.
之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並符合內政部87年6月30日台
12.
內營字第87721767號函(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需地機關:屏東縣車城 鄉公所)。另本件拍賣標的666地號土地使用分區係屬車城都市計畫第二次 通盤檢討(91.3.
13.
之住宅用地。上開二筆土地使用上有無相關法規限制, 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承受、應買、承買 (購))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人自理,並不得主張瑕 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注意。本件都市計畫內 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以上資訊僅供投標(承受、應 買、承買(購))人參考,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仍應自行查明最新 狀況為何。
14.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其上之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土地之使用 權源亦不明,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需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 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注意。六、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購)權。若共有人之 一到場投標且得標,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購)權。惟行使優先承買 (購)權時,應依同一條件即就全部拍賣標的一同合併承買(購),不得僅就 部分拍賣標的行使之。
15.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其上建物之權利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2條第1項之規定,則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購)權,請投標(承受、應 買、後順位承買(購))人注意。
17.
本件於開標前,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縱已拍 定、承受、應買、承買(購),本院亦得撤銷,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 拍定人、承受人、應買人、承買(購)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請 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