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別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現況有數棟建物坐落,拍定後不點交。
4.
本標別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 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5.
本標別土地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六、本標別土地登記謄本有記載「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已興 建農舍,建造執照核發日期:民國71年2月9日」
6.
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司法事務官指定之。 另於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如 已拍定,仍得於分配精算後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