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是拍賣49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上開共有土地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不 明,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拍賣之土地現為第三人種植紅豆。
3.
上開第三人種植紅豆不在本次拍賣範圍,請投標人及應買人注意。
7.
本件拍賣之49地號土地是耕地,請應買人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 限制,及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若應買人係私法人,須提出耕地取得許可 始得投標或承受,否則應買無效
8.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六、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 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他應有部分之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有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之共有人 需全體一同行使或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否則應買或行使優 先承買權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