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標的建物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查封時,稅捐人員稱該門牌高雄市內門區墩子?28號為 其建物所在,第三人即債務人妻子在場表示,建物為共有人余OO一樓部分重新整修,二樓以上 為其所增建,目前由共有人居住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 承購權。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 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8.
75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 注意。
9.
本件僅拍賣建物,拍賣範圍不包含上開75建號建物坐落之基地所有權,所占用內門區菜公 坑段
10.
1147地號土地部分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拍定人應自行解決其使用關係。
12.
1147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如就上開75建號建物有土地法第1 04條第1項所定地上權、典權、租地建屋或民法第426條之2所定租地建屋之法律關係時,亦得檢 具相關權利證明文件,向本院聲明主張優先承買75建號建物。
13.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諸如 海砂屋、凶宅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4.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 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