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5年3月9日指界及勘測時陳稱本件土地有門牌號碼為木柵61之1號之平房及 本件標的建物座落其上,部分土地上有雜草、雜林及果樹,本件建物為一層樓之平房,惟實際 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及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除本件標的外,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均 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共有人如主張優先購買,須就共有之標的一併優 先購買,如共有人僅能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購買,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 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 力。另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 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 (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 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 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 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 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 意。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本件土地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其上已提供興建農舍(木柵61之1號),該農舍之 所有權人對本件土地有優先承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