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別土地與鄰地混合作魚塭使用,其內水產養殖物及土地上工作物非拍 賣範圍,需買受人與有收取權人自行協議補償事宜。又魚塭之邊界與土地之地 界未必相符,未經鑑界無從查究確實權利歸屬,拍定後不點交。
3.
據債務人查報,275地號土地由第三人謝○塗承租,租期為民國113年5月1 日起至118年4月30日止,共計5年,租金每年新臺幣3,000元(5年租金15,000元 一次付清)。
7.
優先承買權:耕地承租人(需提出證明文件)有優先承買權(土地法第107 條、民法第460條之
9.
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其他事項: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 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