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別拍賣之5筆土地雖未相鄰,惟共同設定抵押,宜合併拍賣。除729地 號土地外,其餘4筆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查無債務人單獨 占有使用部分,又該5筆土地均為養殖用地,其中661地號、722地號土地部分 為道路供通行使用,部分為魚塭;其中675地號土地與鄰地混合作為魚塭使用; 其中724地號、729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供通行使用,部分有地上物占用,因地 上物與土地間占有使用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故拍定後本標別拍賣 之5筆土地均不點交。
3.
本標別拍賣之675土地未臨路,722地號土地是否臨路須鑑界確認,倘未臨 路出入須經鄰地,請應買人注意。
5.
營使字第29號建物使用執照之紀 錄,請應買人注意。
9.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設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10.
本標別拍賣之4宗不動產(除729地號土地外)之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 承買權。倘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 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 例共同承買。 六、本標別拍賣之4宗不動產(除729地號土地外)之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 購不動產時,僅得就自己得行使優先承購之不動產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以 其中一宗不動產之優先承買權人身分即主張就全部不動產均有優先承買權,又 部分不動產經優先承買後,應買人或承受人對同標別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11.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有無因天災影響,而改變土地之地形、地貌、面積 或建物之坐落與結構等事項,或因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造成面積改 變,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又本件所拍賣之不動產於執行查封時未經鑑界,拍定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12.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有書狀費未繳納,拍定後由拍定人自行處理相關事 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亦不得執該事由請求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