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及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383地號、384地號、421地號土地混合 使用,383地號、384地號土地均為魚塭、部分巷道,421地號土地部分為魚塭、 部分為雜草空地、部分道路、部分有鐵皮平房建物坐落。拍賣之土地現為魚塭 使用部分,其內水產養殖物及土地上之工作物、定著物(如:水泥堤岸、石造養 魚池、水泥造養魚池等)非拍賣範圍,需買受人與有收取權人自行協議補償事 宜,又魚塭之邊界與土地之地界未必相符,未經鑑界無從確定權利歸屬。拍定 後之法律關係請自理,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又421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及地上 物部分亦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權屬不明。惟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 查明注意,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6.
優先承買權: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 法第425條之
8.
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 買權,本院無主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 圍有所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
9.
他項權利:無。六、其他事項: 一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 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 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 本院,俾利後續處理) 二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執行費、土地增值稅時,他標即予 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如已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於拍定前得指 定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