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土地皆為魚塭,三筆土地相毗鄰,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由債務人管理使用,未出租出借他人,亦未訂立分管契約。本件執行時,據地政人員稱,
2.
460地號土地現合併使用,為廢棄魚塭,長滿雜草,須經鄰地始能到達。土地上之地上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權屬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參拾捌萬柒仟肆佰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5.
本件拍賣之455地號土地為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故私法人應提出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始得應買。六、耕地拍賣時:土地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土地法107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請主張權利之人速提出資料供執行法院審核。
6.
共有人僅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時,需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行使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所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優先承買權人承購該共有土地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土地不得拒絕買受,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7.
拍賣之土地曾作魚塭使用,土地上之工作物、定著物(如水泥堤岸、石造養魚池、水泥造養魚池等)非拍賣範圍,需買受人與有收取權人自行協議補償事宜,又魚塭之邊界與土地之地界未必相符,未經鑑界無從確定權利歸屬,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