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土地查封時,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據地政人員稱,該地現況為部分空地,部分為道路,另有樓房及平房等建物坐落其上。本件使用情形、占用法律關係及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均不明,且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範圍,請投標人注意。
6.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7.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並優先於共有人。六、12地號土地依不動產謄本記載:自用農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使用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