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陳稱:查封之土地上除編號1建物外,另有三間未保存登記建物,其中兩 間是其自行增建之狗舍,另一間為倉庫;編號1建物內有10幾隻狗。另依鑑價報告記載,查封之 土地上有建物、雜木林及部分巷道;查封房地上飼養大量犬隻。應買人請自行查證,上開地上 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7.
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 「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 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 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 可者,不在此限。 六、拍賣之建物係興建中農舍或興建完成之農舍,土地及建物須移轉登記予同一人所有,且投 標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 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9.
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