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690地號土地,依查封(執行)筆錄所載無路可達,按航照圖顯 示現況為雜木林。
3.
本件拍賣標的690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約定分管契約不明,拍定 (承受、應買、承買(購))後不點交。
7.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其使用分區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惟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投標(承 受、應買、承買(購))人自行洽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等相關機關詢問,俾 決定是否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 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
8.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 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規定之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 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承受、應買、承 買(購))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投標時並應與投標書一併投 入標軌,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六、本件土地係原住民保留地,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以原住民為 限,投標時並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證明文件或身分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內,否則為廢標,且如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實,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者,應自行負責,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注意。
9.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其上之生長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土地之使用 權源不明,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需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請 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注意。
10.
本件係拍賣標的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購)權。若共有 人之一到場投標且得標,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購)權。
11.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若係經重劃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 內耕地出售時,有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之優先承買(購)權人,且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 先承買(購)權,請投標(承受、應買、後順位承買(購))人注意。
12.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其上生長物之權利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 460-1條之規定,則有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及農地重劃條例5條所列之人之優 先承買(購)權,請投標(承受、應買、後順位承買(購))人注意。
14.
本件於開標前,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縱已拍 定、承受、應買、承買(購),本院亦得撤銷,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 拍定人、承受人、應買人、承買(購)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請 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