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本件查封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按 上開各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 時,其餘各宗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 六、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 無優先承買權。其中共有人僅對其擁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 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7.
1079地號(豐坪路3段28巷)土地相鄰。萬富段1079地號土地臨路,其 上有10 顆落松,餘雜草叢生。
8.
上開農地使用人使用土地法律關係不明,其所有權人、耕地承租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第107條、民法第426之
9.
460之1等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該優先權人對其擁有優先權之 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