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本標拍賣標的係作為道路通行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係拍賣標的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 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本標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 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 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 銷其拍定。
8.
拍賣土地屬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所稱之重劃區內耕地,其優先購買權之次 序: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 有權人。
10.
本件拍賣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悉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惟 實際使用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現場查明。
11.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 重測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 人、拍定人、優先承買權人、其他利害關係人等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 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