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本件拍賣標的之土地上為雜木林,又三筆土地皆係拍 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 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 為之。又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對其 擁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 產。
3.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 重測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 人、拍定人、優先承買權人、其他利害關係人等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 金或撤銷拍定。
4.
拍賣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 定,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 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 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 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 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