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於查封時,會同債權人及地政人員,據地政人員指稱東和段830地號位於備內街155-2號西方38公尺,雜林地,其上有耕種;東和段60地號位於上址西方47米,雜林地;東和段62地號位於上址西方92米,雜林地,上有鐵皮屋;光興段973地號位於上址西方133米,雜林地,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於拍賣前自行至標的址查看及詢問四鄰,並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拍定後與土地上物占有人間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係拍賣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土地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規定:「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使用地類別,應依其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是本案土地應依各該使用地類別之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有新北市政府地政局115年5月13日新北地管字第1150918124號函可稽。本件土地之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另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及樹林區公所,現尚未能查得經徵收或協議價購之情事。至於有無其他需地機關協議價購之情事不明,有無其他法令上、使用上或處分上之限制或行政管制,是否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評估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明異議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
5.
第460條之1規定之承租人,則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租地建物,應於拍定前向本院陳報)。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6.
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或優先承買權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拍定後,如依法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