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於查封時,會同債權人及地政人員,據地政人員指稱東和段830地 號位於備內街155-2號西方38公尺,雜林地,其上有耕種;東和段60地號位 於上址西方47米,雜林地;東和段62地號位於上址西方92米,雜林地,上 有鐵皮屋;光興段973地號位於上址西方133米,雜林地,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於拍賣前自行至標的址查看及詢問四鄰,並逕向相關單位 洽詢查明,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拍定後與土地上物占有人間之法律 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本件係拍賣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土地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 規定:「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使用地類別,應依其容許使用 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是本案土地應依各該使用地類別之容許使用 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有新北市政府地政局115年5月13日新北地管字 第1150918124號函可稽。本件土地之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 機關,拍定後不得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另經函詢新北市政 府及樹林區公所,現尚未能查得經徵收或協議價購之情事。至於有無其他 需地機關協議價購之情事不明,有無其他法令上、使用上或處分上之限制 或行政管制,是否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 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評估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明異議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 買人注意。
3.
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地 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
4.
第460條之1規定之承租 人,則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租地建物,應於拍 定前向本院陳報)。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 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 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 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5.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 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 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六、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