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12月16日現場執行時,相對人不在場,聲請人稱為空屋,無增建。123地號使用 分區為住宅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 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聲請人、相對人、鑑定人均未表示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註:聲 請人稱屋況老舊,有漏水現象)、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 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速向本院陳報。
9.
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有應有 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