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民國115年1月27日現場查封時,在場人毛毛嘴有限公司之負責人郭○德稱,1408建號建物 現由其基於租賃關係占有使用,租期為114年9月1日起至117年8月31日止。據地政人員指出,14 08建號建物1樓廁所及廁所至大門之部分為增建(即4732建號建物),有占用
5.
456 地號土地,上開增建部分與1408建號建物內部相通,無獨立出入口;1樓至地下室樓梯部分牆面 有壁癌,地下室亦有多處壁癌,郭○德在場義稱常有漏水情事。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 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6.
承租人毛毛嘴有限公司負責人郭○德於115年4月23日具狀陳報,地下室經常因大雨嚴重淹 水,並提出以毛毛嘴有限公司韋承租人、張○誠為出租人之租約、租期自114年9月1日起至117 年8月31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19999元。出租人張○誠前代理人王○星於同年4月24日具狀表示 1樓增建及地下室有漏水,並依租約記載,每月租金新臺幣19,999元。
7.
據出租人前代理人王○星於115年4月24日具狀提出之109年11月10日民事起訴狀所載,出租 人張○誠為455-1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其請求債務人將占用455-1地號土地之地上物即本件1408 建號建物之增建部分拆除,並將土地返還予張○誠,並對債務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嗣經法院 調解成立,成立內容係:「
8.
債務人同意無償提供其所有坐落新北市淡水區關渡段1408建號建 物(下稱系爭房屋)及其坐落之新北市淡水區關渡段454地號土地供張○誠使用20年,期間自110 年10月1日起至130年9月30日止(下稱系爭期間)。
9.
債務人同意張○誠於系爭期間,由張○ 誠自行修繕系爭房屋,並同意張○誠將系爭房屋轉租予第三人,但張○誠就系爭房屋仍應保持 合於使用收益之狀態。
10.
倘主管機關於系爭期間徵收新北市淡水區關渡段455-1地號土地,張 ○誠同意提前返還系爭房屋予債務人。
11.
系爭房屋目前已提供予第三人那特格國際貿易有限公 司、采鑫生活科技有限公司設立營業登記地址使用,張○誠同意繼續維持上開公司登記營業地 址狀態,債務人同意於系爭期間不得向張○誠以經營上開公司之需要使用系爭房屋。」
12.
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 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
13.
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5年3月20日函覆:建物未登記之部分,如其欠缺合法範疇 之依據,且經核屬違章建築者,爰依建築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及本市違章建築處理原則等建 管法令予以處理,且權利人並應自行承擔相關之拆除風險等語。又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 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 登記。
14.
4732建號建物部分占用非本件拍賣範圍之鄰地即455-
15.
456地號土地,該鄰地所有權人及 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占用問題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16.
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