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4年11月21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740-17地號土地上有門 牌為中正東路2段161巷6弄
4.
15號之三層磚石、鐵皮建物,以及前開建物前方 空地上之頂棚占用;經檢視前開建物之
5.
三層結構,內部似相通,但兩棟建 物均有獨立門牌及獨立之一樓出入口。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 查明注意。
6.
上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均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其建物所有權人 (包含債務人)亦均為740-17地號土地共有人,應買人請自行注意拍定後民法 第425條之
7.
第426條之2規定之適用問題。(民法第425條之1第1項規定: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 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 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其期 限不受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租用基地建築 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 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前項情形,出賣人應將出賣條 件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權人於通知達到後十日內未以書面表示 承買者,視為放棄。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而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 者,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
8.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又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9.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 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六)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 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 立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並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 人特別注意。
10.
本標的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等,請投標 人於投標前先行查明,並日後自行承擔該使用限制。
11.
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 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由應買人自行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後再決定是否 應投標應買。
12.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 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 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3.
本件拍賣土地均係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 登載於拍賣公告內,並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 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 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如經測量土地後其上如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墳墓、建物 或其他地上物等坐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占有部分亦不 點交,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亦不代為處理,請應買人注 意。
14.
本件不動產分2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最高者得
18.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9.
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 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 定之證明文件。
20.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