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4年9月8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69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淡水 區吳仔厝土地公廟西北方約225公尺處,為雜木林。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 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執行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 私法人除符合該條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5.
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
6.
以上不動產分甲、乙標拍賣,各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9.
優先承買權: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 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0.
甲、乙標均無抵押權登記。 六、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 意後再行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