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建物於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4年9月1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813建號建物為其自己使用,無出租或出借他 人;房屋頂樓有增建,亦為其自己使用,可由公共樓梯出入,與813建號建物內部不相通,但係 共用水電錶;813建號房屋內部有漏水問題。115年1月9日現場執行時,經檢視屋內有壁癌,且 有鋼筋外露之情形;經地政人員測量確認,813建號建物之前陽台部分有增建,廚房部分有外推 增建,頂樓平台亦有鐵皮增建;債務人稱增建物之內部物品均為債務人所有,目前作為儲物空 間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
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 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
6.
1138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 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 物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