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838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又停車位係建物之 共有部分,故不點交。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民國114年4月17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出,986地號土地為社區公設,作為花圃、人 行步道使用;又社區依管理員表示,838建號建物目前出租予他人使用,且有2個位於B3編號
4.
5號之停車位,4號未停放車輛,5號停放3輛機車。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注意。
5.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114年6月10日函覆,838建號建物現為陳○蓮基於租賃關係占有 使用,租期自112年10月25日起至114年10月25日止。因上開租約已屆期,不得新訂租約或默示 更新租約,故拍定後點交。
6.
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