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58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158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3年12月11日現場測量時,暫編1131建號建物為157建號建物後方搭建之玻璃屋,放置雜 物。依114年3月24日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為水平增建之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 分期處理。惟經查認影響公共安全,或經發現屬新建造之違章建築,或被列入專案處理者,限 期拆除。114年7月17日相對人蔡雪月具狀稱
4.
158建號建物為蔡東偉全家居住。115年2月13 日相對人蔡東偉具狀稱玻璃屋與內部相通且有獨立出入口,157及158建號建物為蔡東偉及蔡東 岳、其家屬自住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5.
暫編1131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拍 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6.
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9.
優先承買權: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 應買;且拍定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 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