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3530建號拍定後點交。 二民國114年7月4日現場查封時,據債權人總幹事表示房屋為債務人自住,未出租,未配賦車 位,管理費每月1,578元,債務人自113年3月起迄今皆未繳納。債權人於同年月13日具狀陳報房 屋出租予第三人陳○聿,租賃期間至114年11月13日,租金每月22,300元。因本件租約已屆期, 不得另訂租約或默示更新租約,故拍定後點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 三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 題。 四債務人提出分管協議書,陳報建物露台面積2.3坪以上,雖依現行地政法規無法登記,但協議 由建物所有權人自行於合於法令內管理使用,且有諸多公設可使用,故依比對實價登錄其不動 產總價至少有新臺幣1,099萬元以上價值。惟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拍賣日期:中華民國115年9月23日第三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