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5493建號建物於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5年1月8日、同年8月6日現場執行時,經入內檢視,物品雜亂,顯無整理,久無人使用或 居住痕跡;地政人員稱,5358建號建物係作為停車場使用,並經詢管委會,編號232號之停車位 登記使用人為債務人,且債務人有欠繳管理費。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
4.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
5.
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