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民國114年8月7日現場查封時,整棟建物均為百貨商場(大都會廣場),2200建號建物為NE T營業、2202建號建物為UNIQLO營業、2203建號建物有餐廳及一般專櫃營業、2206建號建物為美 食街,以及貳樓、荖子鍋等餐廳營業。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債務人115年3月2日、同年5月19日陳報,2206建號建物共有部分之停車位,皆有分管約定 且經登記為何共有人所有,債務人並無分配到停車位,且2206建號建物為共同出租,無劃分特 定區域為使用收益。又依債務人115年3月9日陳報經公證之租賃契約所載,
5.
2206建號建物及各樓層附屬停車位,均由原受託人林○發以管理人名義出租予第三人彩帥展業 有限公司,租期自104年1月1日起至124年3月31日止,租賃期滿第三人彩帥展業有限公司享有優 先承租權,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1,785,000元,嗣108年5月20日協議自108年5月起調整租金 為每月50萬元(含加值型營業稅)。
6.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
11.
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trial動產登記謄本上記載有?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04號塗銷信託登記事件訴訟 中;?本院105年度訴字第847號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訴訟中;?本院106司執助莊字第7079號函 辦理信託受益權、信託財產返還請求權之禁止處分登記。上開登記事項拍定後不塗銷,請應買 人注意。又上開?訴訟事件移轉管轄至本院,且?訴訟事件經該承辦股函覆已訴訟終結,但當 事人尚未聲請塗銷訴訟繫屬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