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5年5月6日現場履勘時,第三人即債務人之姊姊易佩臻在場表示,系爭建物目前由其3姊 弟居住使用,無出借或出租他人。目前廁所公用管線有漏水,已通知管委會,目前待維修。房 屋另一間廁所有壁癌,無其他嚴重漏水之情形。系爭建物無配附車位。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 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
5.
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8.
優先承買權: 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非建物共有人,應先通知建物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如 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