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3年5月9日現場執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3831建號建物外有自行搭建水泥圍牆,非 該建物之登記範圍(即6611建號建物);據債權人稱,3831建號建物現為債務人自行居住使 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
5.
6611建號建物部分占用非本件拍賣範圍之鄰地即295地號土地,該鄰地所有權人及建物占用 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占用問題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9.
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建物共有人得標,其餘建物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 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 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