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5年7月22日現場查封時,經入內檢視,本件建物無人居住,頂樓有增建(即3906建 號建物),與2634建號建物內部相通,無獨立出入口。據前案(111年度司執字第66969號)查 封筆錄記載,2樓後面及頂樓均有增建,2樓有放置神桌及祖先牌位,2樓及頂樓均為2房1廳;債 務人之姊姊高○樺當時在場稱,從頂樓後陽台會漏水至2樓廚房,頂樓之前有養雞等語。惟現在 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 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
5.
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
6.
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5年8月14日函覆:建物未登記之部分,如其欠缺合法範疇 之依據,且經核屬違章建築者,爰依建築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及本市違章建築處理原則等建 管法令予以處理,且權利人並應自行承擔相關之拆除風險等語。又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 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10.
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建物共有人得標,其餘建物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 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 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