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4年10月2日現場指界時,地政人員稱1地號位於路燈桿編號469172東方87公 尺,13地號位於同一路燈東南方354公尺,皆無路可達,目視所及無建物。惟現 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6.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7.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 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無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