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5年2月5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在場稱30125建號建物為其及家人共同居住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30393建號係未登記建物,為主建物後方廚房、半間浴?及小房間,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入口。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5年3月12日函覆稱:30393建號係位於防火巷(間隔)之水平增 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 注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 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四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 題。
6.
30125建號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 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